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雷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会超,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雷刚因与被上诉人夏会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雷刚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雷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雷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王雷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