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宾、张磊,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哲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