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初字第271号 原告杨永丽,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丽诉被告王鹏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永丽的委托代理人闫培,被告王鹏岭的委托代理人王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丽以与被告已就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丽撤回对被告王鹏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