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