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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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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铁梅与被上诉人李建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冬梅,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李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