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法伟,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梅,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法伟因与被上诉人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高法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法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高法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