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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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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钟字第43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寿明,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钟字第43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司。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寿明,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