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0号 法定代表人郑如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立刚,河南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光爆破公司)与被申请人翟海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荥劳人仲裁字(2015)第57号裁决后,松光爆破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松光爆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刚,被申请人翟海霞的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松光爆破公司申请称: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翟海霞于2013年6月1到松光爆破公司工作,于2014年6月与松光爆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松光爆破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翟海霞于2015年4月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荥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翟海霞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荥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松光爆破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荥劳人仲裁字(2015)第57号裁决书,并由翟海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翟海霞答辩称:翟海霞于2013年6月1日到松光爆破公司工作,由于松光爆破公司拖欠翟海霞2014年6月工资500元、2014年7月至10月工资12400元,不按时支付,翟海霞停止为该公司工作,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松光爆破公司向翟海霞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4100元,2014年6月工资500元、2014年7月至10月工资12400元,经济补偿金6200元,共计53200元。因荥阳市仲裁机构仅裁决松光爆破公司支付翟海霞经济补偿金30037元,翟海霞已经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松光爆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待于荥阳市人民法院对翟海霞的工资和双倍补偿金一案作出判决后进行。综上,请求驳回或者终止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松光爆破公司为支持其仲裁申请,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一份,工资表一份,证明:1、翟海霞和松光爆破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起止日和翟海霞的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2、翟海霞在劳动期间的所有工资都已经支付。 被申请人翟海霞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劳动合同是松光爆破公司骗取翟海霞事后补签的;2、工资表不真实,仲裁时已经质证过。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翟海霞的申请,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2015)荥劳人仲裁字第57号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松光爆破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经核实,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松光爆破公司申请称翟海霞于2014年6月与松光爆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2015年4月翟海霞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故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松光爆破公司申请所称,翟海霞向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松光爆破公司关于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荥劳人仲裁字(2015)第57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因涉及到实体处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松光爆破公司申请撤销荥劳人仲裁字(2015)第57号裁决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荥劳人仲裁字(2015)第57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松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