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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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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平与被上诉人薛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37号 申请人李平,男,汉族,195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鸿,系李平之父。 被申请人薛瑶,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连锋,系薛瑶之夫。 申请人李平与被申请人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37号

申请李平,男,汉族,195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鸿,系李平之父。

申请人薛瑶,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连锋,系薛瑶之夫。

申请人李平与被申请人薛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鸿,被申请人薛瑶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连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平申请称:一、裁决程序不公。1、李平与薛瑶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李平于2014年7月2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7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没有仲裁薛瑶为由,不予受理立案,致使李平无法通过仲裁及法院诉讼解决问题,造成李平的权益长期受到侵害。2、薛瑶于2015年1月28日凭相同的双方没有仲裁协议而受理了此案,李平为了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别无选择情况下参加了仲裁。3、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组成,直至2015年7月3日下达裁决书,时间长达四个月,远远超出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决的规定。二、该裁决是独任仲裁员的枉法裁决。1、在选择仲裁员的过程中,李平在郑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单中,只是按程序无的放矢地选择了仲裁员,而薛瑶莫有的放矢的选择了仲裁员李孟辉。2、在2015年3月17日开庭审理中,仲裁员指出2015年2月23日的仲裁请求有问题,不可能将房屋过户给薛瑶后,薛瑶代理人廉洁马上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该申请书是薛瑶开庭前已经打印、签字、按过手印,只是日期2015年3月17日由廉洁当庭手写后提交的,薛瑶当天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由此证明仲裁员与薛瑶在开庭审理前曾经联系过,有违仲裁员的操守。3、关于合同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法释(2012)8号文第3条规定,双方合同签订后卖方通过法律诉讼取得了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该合同有效。4、仲裁庭所做裁决的意见明显在偏袒薛瑶。综上,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州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薛瑶答辩称: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州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应予维持。

经审查,2012年6月4日,经郑州新世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薛瑶与李平(李高扬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合同一份,购买房屋登记在李高扬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新世界金水区经七路9号院3号楼44号房屋一套,合同第三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2015年6月5日前)过户,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的在履行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2012年7月5日薛瑶通过电话询问李高扬得知,李高扬并未向李平出具委托书,李高扬表示不同意卖涉案房屋。之后,李平通过诉讼的方式于2014年9月2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平名下。

李平于2014年7月2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4年7月23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向李平送达不予受理立案通知书。

薛瑶于2015年1月28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郑州仲裁委于2015年2月3日向薛瑶出具了手里通知书及其他文书、2015年2月4日向李平送达了仲裁通知书及其他文书。李平于2015年3月19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同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向李平送达了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向薛瑶出具了反请求仲裁通知书。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向李平、薛瑶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中均注明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薛瑶于2015年2月2日选定的仲裁员有:李孟辉、师维、楚建平,李平于2015年2月26日选定的仲裁员有:李孟辉、赵虎林、张书占,后,郑州仲裁委员会分别向李平、薛瑶送达了李孟辉为独任仲裁员的组庭通知书。

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并向李平、薛瑶予以送达。

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仲裁裁决李平与薛瑶之间的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平、薛瑶共同选定的仲裁员中仅有李孟辉,郑州仲裁委结合向李平、薛瑶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中所明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裁决案,决定由李孟辉独任仲裁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郑州仲裁委员会已按照仲裁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通过庭审后作出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并予以送达。李平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的理由是:李平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薛瑶申请仲裁反而受理,李平不认识李孟辉,李孟辉可能与薛瑶有过私下接触,李孟辉独任仲裁员审理该仲裁案件存在偏袒薛瑶的现象,但李平无证据证明李孟辉存在李平所述的情况,故郑州仲裁委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李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平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李平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