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1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寿明,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四建)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冯文锋,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的委托代理人郭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申请称:根据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另案提起的撤销仲裁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不是北京城建四建提起的,仲裁申请书、委托手续上的印章和营业执照是伪造的,提起仲裁申请不是北京城建四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应依法予撤销。综上,安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请求撤销(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京城建四建设承担。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答辩称:安阳市公安局所陈述情况属实,我公司从未接收过安阳市公安局签发的关于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进场施工许可通知,也没有收到过安阳市公安局给付的工程款。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交的我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伪造的,我公司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举报了实际的仲裁申请人,并追究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和、张军旗的刑事责任。本来我公司也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但安阳市公安局申请了,所以我公司向法院撤回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综上,我公司同意撤销(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并经向郑州仲裁委员会调取(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卷宗核实,在(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北京城建四建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3号]中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明显不同,北京城建四建亦陈述称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充其公司所为。因此,(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案件的启动不是基于北京城建四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冒用北京城建四建的名义所为,该仲裁启动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基于虚假的仲裁申请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安阳市公安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117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