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008号 原告刘金峰,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夏香莉,女,汉族,1978年生,住项城市。 原告刘金峰诉被告夏香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峰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金峰承担1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