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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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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桂梅与被上诉人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梅,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家和,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梅,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家和,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红,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筱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桂梅因与被上诉人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桂梅的委托代理人赵家和、崔新生,被上诉人杨晓红的委托代理人李筱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赵桂梅向杨晓红杨晓红借款315000元,并于当日向杨晓红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杨晓红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月息2%,借期为一年(每月利息陆仟叁佰元整)”。借款后赵桂梅按月支付了杨晓红三个月的利息。经杨晓红催要,赵桂梅未再支付杨晓红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杨晓红诉称赵桂梅向其借款315000元,向该院提交有赵桂梅签名的《借条》一张及杨晓红、赵桂梅间的手机短信通讯记录8页,赵桂梅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赵桂梅在通讯记录中表明愿意归还杨晓红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故杨晓红、赵桂梅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该院予以认定。赵桂梅应当偿还杨晓红借款31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赵桂梅辩称其向杨晓红出具借条后,杨晓红并未交付借款的辩解意见,与该院查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由于赵桂梅在短信中表示“利息每月照给”,结合杨晓红的陈述,赵桂梅自2015年未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违反原、赵桂梅之间的约定,且赵桂梅现明确拒绝归还杨晓红借款,故杨晓红要求赵桂梅提前归还借款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赵桂梅偿还杨晓红借款315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赵桂梅承担。

宣判后,赵桂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桂梅虽向杨晓红出具315000元的借条,但杨晓红并向赵桂梅支付该借条上约定的315000元,赵桂梅在发给杨晓红微信中认可的借款是指杨晓红借给孙敏的308700元借款,孙敏已委托赵桂梅将借款分19笔归还完毕。因此仅凭赵桂梅出具的借条不能证明大额借款实际发生,杨晓红主张其以提供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明显证据不足,因此应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杨晓红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晓红答辩称:赵桂梅在一审中对杨晓红提交的借条及微信往来内容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在一审中也未没有提及替他人还款的上诉理由,且替他人还款的理由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依据借条及微信认定借款成立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晓红主张赵桂梅欠其借款未还,并提供赵桂梅出具的借条及与赵桂梅的微信证明其主张。赵桂梅认为微信中所认可的债务是孙敏欠杨晓红的债务,与本案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无关,但赵桂梅提交的交易明细证明其在2015年1月12日已归还完毕孙敏欠杨晓红的借款,但赵桂梅在2015年1月25日与杨晓红的微信往来中还认可欠杨晓红钱未还,因此赵桂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赵桂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据借条和微信内容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是正确,对于赵桂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5元,由上诉人赵桂梅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