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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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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玉轩为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平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赞、姚婷婷、柳华海、王春风、张保清、王莲、柳书文、于静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玉轩,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平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书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赞,男,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玉轩,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航空港区平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书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赞,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婷婷,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华海,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风,女,汉族,1982年3月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清,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莲,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书文,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静,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

上诉人贺玉轩为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区平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赞、姚婷婷、柳华海、王春风、张保清、王莲、柳书文、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玉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贺玉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