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小帅,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二妮,女,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南侧。 负责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谷小帅与被上诉人陈二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谷小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谷小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