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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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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谷安邦与被上诉人孟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谷某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谷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某某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某某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谷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