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谷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某某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某某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谷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