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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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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彦与被上诉人杨存财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彦,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存财,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路彦因与被上诉人杨存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彦,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存财,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路彦因与被上诉人杨存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中,上诉人路彦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杨存财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路彦撤回上诉。

上诉人路彦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路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