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书梅,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卫芬,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 上诉人邵书梅因与被上诉人崔卫芬、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邵书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书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