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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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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慈济养老院与被上诉人顾永清、顾慧清、顾宝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慈济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李洪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职俊红,系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军周,系该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慈济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李洪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职俊红,系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军周,系该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永清,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慧清,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宝,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慈济养老院(以下简称慈济养老院)与被上诉人顾永清、顾慧清、顾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陈秀琴于2013年11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陈秀琴死亡,顾永清、顾慧清、顾宝作为陈秀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审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顾永清、顾慧清、顾宝为原告参加诉讼。顾永清、顾慧清、顾宝请求依法判令慈济养老院:1、返还预交的医疗备用金1200元;赔偿顾永清、顾慧清、顾宝为陈秀琴花费的医疗费183260.93元、自陈秀琴受伤至2014年9月8日死亡日止的护理费101640元(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4年9月8日共计15个月零12天,按两人护理标准,每月合计护理费6600元)、死亡赔偿金447960.60元(按照每年22398.03元计算五年)及丧葬费11199.02元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3.03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慈济养老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慈济养老院的委托代理人职俊红、董军周,顾永清本人本人,被上诉人顾永清、顾慧清、顾宝的委托代理人黄云天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陈秀琴的长子顾永清将其送往慈济养老院入住。入住时,顾永清陈述:“陈秀琴心脏不太好,有点记忆不太好,健忘”。当日,顾永清向慈济养老院交纳医疗备用金1200元。2013年5月5日,顾永清与慈济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约定:陈秀琴入住慈济养老院养老,慈济养老院按收费标准提供居住、膳食和生活照料服务;同时由顾永清作为陈秀琴的代理人、监护人和服务费用的连带保证人;具体的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依据慈济养老院公示内容执行;陈秀琴交付医疗保证金1000元、设备押金200元。慈济养老院按协议约定向陈秀琴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并按协议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双方特别约定:在陈秀琴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院应及时通知顾永清,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若家属没有赶到或无法联系的,养老院应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陈秀琴自行负担;养员入住期间,在院内外发生非养老院方责任的人身意外伤害,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养员入住期间,自然死亡或突然病故,由家属自负。协议中约定被托养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养老院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2013年5月12日,顾永清向慈济养老院交纳2013年5月4日至5月31日期间服务费1166元。

2013年5月24日,慈济养老院交接班表记录显示:“上午儿来看望,给老人带下楼活动,中午吃饭还要喂,情绪不太好。晚上脱衣服睡觉才发现老人右胳膊有块红肿,问老人,老人回答称一个老爷子走个碰面,胳膊撑着餐桌,发红发紫。当时用了香油、红花油擦到晚上7点。再次给老人儿子联系,家属说正下大雨改天来看望”。2013年5月25日,慈济养老院交接班表记录显示:“陈秀琴精神较差、饮食差。测血压110/70,脉搏稍略。通知家人答应来,但因为下雨还是没来。早上通知家属送药,家属没来”。2013年5月26日慈济养老院交接班表记录显示:“陈秀琴精神不好,吃饭欠。通知家人上午9点半左右来到。120来到拉去医院”。

2013年5月26日,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院前急救病历》载明陈秀琴现病史:2小时余前护理人员发现患者意识不清、昏睡、未见其他明显异常,急呼120;既往史:冠心病、冠脉搭桥后3年,支架植入后2年,老年痴呆2年。当日陈秀琴入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2013年7月25日出院。该次住院病历显示入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脑膜下血肿;冠心病和心房颤动等内容。出院证载明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脑膜下血肿,血肿清除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搭桥术后;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持续性心房纤颤,频发室早,短阵室速,心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重度贫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脑梗塞;双下肢动脉硬化并右下肢动脉闭塞症等内容。本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79006.34元。出院后陈秀琴被家人接送回家。

2013年10月18日,陈秀琴以“间断咳嗽、咳痰、胸闷、气短15天”为主诉入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2013年12月31日出院。该次住院病历显示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术后等内容,本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00450.05元。

2013年11月25日,陈秀琴诉至本院。诉讼中,陈秀琴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陈秀琴头部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脑膜下血肿的形成原因、植物人状态与该血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前身体状态应定的伤残等级、是否需要人员护理和需要护理的人数、后续生活期间增加营养的费用、是否需要后期的治疗及相应的治疗周期和所需费用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5月15日,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原审原告的申请并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陈秀琴头部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为外伤性硬膜下血肿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致;陈秀琴头部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与后续发生的其他疾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陈秀琴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关于护理依赖和后续治疗费用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建议书中认为需2人长期进行护理,后续治疗时间需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治疗费用为准。本次鉴定原审原告共预交鉴定费用7500元。

2014年6月18日,陈秀琴以“痰多、呼吸急促半月”为代主诉入住郑州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脑出血并骨瓣减压术后等内容。2014年6月25日出院。本次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373.77元。

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7日陈秀琴第四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430.77元。2014年9月8日陈秀琴去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