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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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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红勋与被上诉人何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红勋,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书振,男,汉族,1966年4月29。 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辉,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红勋,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书振,男,汉族,1966年4月29。

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邵红勋与被上诉人何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邵红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红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