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红勋,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书振,男,汉族,1966年4月29。 委托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邵红勋与被上诉人何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邵红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邵红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