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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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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坡军与被上诉人河南瑞祥公司、杜小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坡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天下,河南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福,经理。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坡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天下,河南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天增,公司副经理。

董坡军与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董坡军于2012年6月20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瑞祥公司支付工程款623554.4元及利息共计786582.7元。2、由瑞祥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2)管民二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董坡军与瑞祥公司不服,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坡军的委托代理人赵天下,瑞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天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瑞祥公司系由邙山三建(集体性质)在2012年2月改制而来。一分公司系邙山三建在2007年成立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领取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负责人在2007年7月由牛振超变更为杜小万。同时,邙山三建与杜小万又签订有承包期三年的承包合同(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每年承包费为3万元。

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一分公司承建天元公司的涉案工程及相关案情进行了调查。

1,杜小万与邙山三建的关系。杜小万称“我个人与邙山三建没有什么关系。当时为了接天元钢材城的工程,通过别人介绍,邙山三建成立了邙山三建一分公司,挂靠在邙山三建名下,大概是2007年7月份成立了一分公司。一分公司挂靠在邙山三建的名下,每年的挂靠费是3万元。给了9万元”。

2,关于天元公司的26栋楼的具体承建情况。杜小万称“我干了六栋。董坡军承包了4栋(A7、8、9、10),刘西保承包了6栋,伍建友承包了2栋,宋殿军承包了4栋,赵振生承包了4栋”。

3,关于辅助工程(附加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杜小万称“附加工程是我和刘玉良干的,别人没有参与”。董坡军称“附加工程是我和杜小万干的,别人没有参与,刘玉良是我的工人”。

4,关于其他相关的情况。杜小万称:“天元公司的工程是夏永贯联系负责的,他又托人成立了一分公司,挂靠在邙山三建名下。张红鸽和王机敏他们两个是夏永贯雇的人,张红鸽是整个工地的会计,王机敏是现场负责人”;施工过程中“天元公司把工程款给了张红鸽和王机敏,然后张红鸽和王机敏按照工程量的比例给六个施工队分”。

董坡军对杜小万以上所述的26栋楼的分包情况及天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张红鸽、王机敏分配工程款的方式予以认可;对其他情况称不清楚。

5,关于董坡军与案外人刘玉良的关系。董坡军称:刘玉良是其雇用的民工头、只负责给其干活。杜小万对此没有否认。(因刘玉良目前已经瘫痪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刘玉良的爱人韩秀英(系文盲)认可认可杜小万给刘玉良9万元的事情。)

6,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杜小万称:这四栋楼的工程款在2008年1月31号,邙山三建的王机敏与董坡军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但是这个附加工程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结算。没有结算的原因,让会计通知他们(董坡军)结算,他们不来。

三、董坡军提供的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2008年5月25日的“天元钢材城A7、A8、A9、A10结算书”(两页打印件)一份。载明:一、预算加变更增加为693270元;二、甲方供料及付款(扣除部分)512954元;结算清单为:应支付款693270元,实支付512954元,下余款180316元。最后落款处为:人工费结算人董坡军(签名);审核意见:属实,杜小万(签名),审核人:刘西保(签名)。

2,2008年11月3日的“天元钢材城辅助工程结算单”(一页打印件)一份。载明:“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的合同价与签证的工程量:1、工程量款:1659.18㎡×430元/㎡=713447.4元。2、扣借款20万元。3、公司扣水电费:40695元。4、公司门款:2968元。5、公司扣防水:26546元。6、余工人工资+材料款项443238.4元。”最后落款处为:人工费结算人:董坡军(签名);审核意见:工程量属实、借款属实、杜小万(签名);审核人:(签名为空白)。

3,没有注明具体时间的“天元钢材城A7、A8、A9、A10结算书”(两页打印件)一份。载明:一、预算价加变更增加为662512元;二、甲方供料(应扣部分)519428元;结算清单为:下余款123806.元。最后落款处为:人工费结算人:董坡军(签名);审核意见:经核实计款为123800元。审核人签单:杜小万(签名)、刘西保(签名)。

4,2008年11月2日杜小万出具的证明(手写件)一份。载明:董坡军承建的河南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元钢材城南边临街房工程量:一、新建部分:247平方米,二、遗留部分:1412.18平方米。

5,2007年8月26日杜小万、刘西保代表一分公司就“天元钢材城A7、A8、A9、A10”与董坡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瑞祥公司及杜小万均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为虚假证据材料。

另查明,上述证据材料在(2009)管民初字第831号案件中没有使用。

四、瑞祥公司辩称的双方工程款结算完毕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2008年1月31日一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王机敏与董坡军就涉案的4栋楼进行的结算单一份(手写件),载明的应付款项为:39461.1元。董坡军在上面签署“同意”。

2、2008年1月31日董坡军出具的收到“39460元”的收据一份。上面载明:“工程款全清”。(董坡军曾认为“工程款全清”不是董坡军所写而是后加上的而申请鉴定,后又撤销申请)。

3,2010年6月28日刘玉良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天元钢材城门面房工程工人款9万元,门面房全清。

4,瑞祥公司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一分公司与伍建友、宋殿军、赵振生的工程款已经结清。

五、一分公司与天元公司的诉讼及执行情况。

(一)2009年2月18日,一分公司作为起诉天元公司。一分公司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天元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68779元,后又变更为1889865元(另有工程增加部分378914元在本次诉讼中没有主张)。天元公司在诉讼中就工程质量、工程转包、逾期交工等事由进行了抗辩和反诉。其中反诉要求一分公司向天元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40万元、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34180元,共计934180元。法院审理的案件号为(2009)管民初字第831号(该判决已生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