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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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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瑞敏与被上诉人邱振军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瑞敏,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葛瑞敏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瑞敏,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葛瑞敏因与被上诉人邱振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瑞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瑞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葛瑞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葛瑞敏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