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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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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冬梅诉被告张光荣、安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8号 原告赵冬梅,女,196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张光荣,男,1971年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安艳丽,女,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赵冬梅诉被告张光荣、安艳丽买卖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58号

原告赵冬梅,女,1961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光荣,男,1971年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艳丽,女,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赵冬梅诉被告张光荣、安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冬梅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冬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冬梅承担。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