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25号 原告龙某丽,女,汉族,1978年生,住项城市。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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