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8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伟诉被告郭某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白 光 人民陪审员 张高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