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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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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永林诉被告陈某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陈某林,男,198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没,女,198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玉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陈某林,男,198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没,女,198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玉林,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林诉被告陈某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瑞静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钢、被告陈某没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永林诉称,2007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依据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9年生育女儿陈A,2012年生育儿子陈B。2012年2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被告认识不久,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到外地打工,二人聚少离多。2015年7月,被告从外地回到老家打算接女儿到山东上学,却因为20元钱和家人发生纠纷,被告殴打原告的母亲和其他亲属。被告的行为让原告不能忍受,二人本就薄弱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被告分别抚养一个孩子互补承担抚养费,婚前原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归父母所有,二人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陈某没答辩称,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因家务琐事和家里人发生争执并不表示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法庭应当给予原告、被告和好的机会。婚生子女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刻,父母的离异必将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希望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陈永林、被告陈某没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依据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9年生育女儿陈A,2012年生育儿子陈B。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被告陈某没从外地回到老家打算接女儿到山东上学,却因为20元钱和家人发生纠纷,被告陈某没殴打原告陈永林的母亲和其他亲属。被告陈某没的行为让原告陈永林不能忍受,二人本就薄弱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陈永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陈某没离婚,原告、被告分别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承担抚养费,婚前原告父母购买的房屋归父母所有,二人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扶助,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陈永林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陈永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永林与被告陈某没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永林承担。

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