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赵桂梅,女,195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邝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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