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赵桂梅,女,195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香,女,47岁,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赵桂梅,女,195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香,女,47岁,汉族,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邝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