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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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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位某霞诉被告韩某良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位某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良,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霞诉被告韩某良同居关系纠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位某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良,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霞诉被告韩某良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位某霞负担。

审 判 长  凡秀兰

审 判 员  邢艳梅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焕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