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58号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霞与被告毕某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霞承担。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