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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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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霞与被告毕某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58号 原告张某霞,女,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阳,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霞与被告毕某阳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158号

原告张某霞,女,汉族,1981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阳,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霞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霞承担。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