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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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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 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罗庄社区袁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76号 原告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伟。 委托代理赵虎,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罗庄社区袁庄村民组。 代表人申天一。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76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伟。

委托代理赵虎,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罗庄社区袁庄村民组。

代表人申天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罗庄社区袁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