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94号 原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虎,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94号

原告某某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虎,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被告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1994年结婚,1997年3月生育一女张某某。1998年全村统一分配责任田。原、被告一家共分责任田7.5亩(原、被告及女儿各2.5亩。其中一块3.9亩,另一块3.15亩,另有0.45亩的自留地)。2002年7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随被告生活。2004年张某某不愿随被告生活,经双方协商,张某某随原告刘某某共同生活至今。2013年5月,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张某某抚养权,法院判决支持诉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离婚后关于二原告的责任田,被告强行耕种,现原告要求收回责任田3.9亩(本村西边,东临姚石头、西临李金山,南北是路沟)经司法所和村委调解无果,但被告拒不交还责任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交还二原告责任田3.9亩。

被告张中群未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1994年结婚,1997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张某某。1998年原、被告所在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邓庄村委邓庄村统一分配责任田。原、被告每人各得2.35亩责任田,原、被告一家共分责任田7.05亩。2002年7月10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随被告张某甲生活。经双方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被告抚养,刘某某不付抚育费。自2004年起张某某随原告刘某某一起生活至2013年5月,被告张某甲很少支付张某某生活费。2013年5月,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变更张某某抚养权。本院经审理,作出(2013)驿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张某某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至张某某满18周岁止。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二原告的责任田一直由被告张某甲强行耕种,二原告要求收回自己所分责任田耕种,经驿城区顺河司法所和邓庄村委调解无果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结婚后入住张某甲家,原告刘某某的户口也迁入被告张某甲所在村组,并生育张某某。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一家共分责任田7.05亩,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二原告系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共有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经营权。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析产分割,原告刘某某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且张某某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被告张某甲一直强行自己耕种全部责任田,不让二原告耕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现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交还其中的3.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邓庄村委邓庄村责任田3.9亩(本村西边,东临姚石头、西临李金山,南北是路沟)交还给二原告耕种。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