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67号 原告孙小娜。 委托代理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娜与被告康长伟、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