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俊与被告田宝、李艳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告田宝。 被告李艳。 原告王俊与被告田宝、李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及委托代理人李自伟、被告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诉称

被告田宝。

被告李艳

原告王俊与被告田宝、李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及委托代理人李自伟、被告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田宝与原告等人协商合伙做生意,并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当原告将10万元股金交给被告田宝后,田宝却并不进行经营,原告找被告田宝退伙并要求其退还股金,田宝于2014年9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4年10月份归还,但到期后田宝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被告李艳作为田宝之妻对该债务亦有偿还义务,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至判决之日止的银行利息。

被告田宝未答辩。

被告李艳辩称,1、其与田宝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自2013年初起其与田宝彻底分居至今,田宝不顾家人、不看父母,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给家人一分钱,反而将全家人分得的40多万元卖地款拿走挥霍一空,给全家人造成沉重经济负担;2、田宝以经商之名在外借款和投资从不给家人打招呼,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更不是养妻顾子和家庭建设,田宝在外的一切情况其概不了解。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田宝与王俊、杨波、董兴齐、张晓君等人协商合伙做生意,并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田宝、王俊、杨波、董兴齐等人自愿协商平等的情况下合伙做农产品贸易经营生意,并成立公司;大家一致同意由田宝担任法人,王俊、杨波、董兴齐是股东,所有的账目一个月一算,账目公开,出差费用统一由公司报销。每人出资10万元以10万元为一股,另外由张晓君经营,享有公司一股利润权,确保公司安全在经营时任何人都不能出卖公司的任何由有关消息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0万元股金交给被告田宝。田宝却并未注册企业进行经营,后原告王俊找被告田宝退伙并要求其退还股金,田宝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王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俊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到十月份还其现金100000元整。田宝2014.9.9”。到期后被告田宝未返还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田宝与李艳于2008年3月份结婚,于201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3月,田宝与李艳又重新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田宝与原告王俊等人协商合伙做生意,后原告王俊要求退伙,被告田宝承诺退还原告王俊10万元出资款,并向原告王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王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田宝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王俊要求被告田宝偿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被告田宝逾期未归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自逾期之日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于被告田宝与被告李艳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返还。被告李艳辩称的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田宝、李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欠款10万元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二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承,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