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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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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设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78号 原告王建设。 委托代理人吴刚,河南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 原告王建设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设的委托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78号

原告建设

委托代理人吴刚,河南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

原告建设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设的委托代理人吴刚到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设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经追要被告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王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13年2月20日被告王建因急需用钱,向原告王建设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王建设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2013.2.20,王建”。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能偿还此款,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借原告王建设款10000元有其给原告王建设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内容真实有效,应予认定,故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成立,被告有返还该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因借条上未有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建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