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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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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连合与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告党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合诉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被告党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合诉被告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留柱

审 判 员  李 虎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