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916号 原告胡口。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翠梅。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管作峰。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口、石建立与被告尹心平、杨翠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口、石建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口、石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口、石建立撤回对被告尹心平、杨翠梅的起诉。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