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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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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旗,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项城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旗,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项城市。

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院,请求法院依法支1990年左右,在山西长治打工时认识的,他骗我说来项城他老家开饭店,我跟他来项城后也没有开饭店,他整天把我关在屋里,我们就同居生活了,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叫刘A,生于1992年,现在已经成家,在外打工;二女儿刘B,生于2000年,现在跟她姐姐刘A在外地打工,她的户口在她爷爷户口本本上,没有与我们在一起;三女儿刘C,生于2008年,现都跟随我生活。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三年之久。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C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刘B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刘某旗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0年左右,在山西长治打工时认识的,他骗我说来项城他老家开饭店,我跟他来项城后也没有开饭店,他整天把我关在屋里,我们就同居生活了,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叫刘A,生于1992年7月16日,现在已经成家,在外打工;二女儿刘B,生于2000年5月6日,现在跟她姐姐刘A在外地打工,她的户口在她爷爷户口本本上,没有与我们在一起;三女儿刘C,生于2008年1月8日,现都跟随我生活。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9月份我两个生气、打架后,我就走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回过家。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旗离婚;

二、婚生女刘B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刘C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郭心凤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