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1732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赵巧玲,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