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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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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娜诉李武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7号 原告邢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597号

原告邢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