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3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贺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贺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