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74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某乙,男,194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某丙,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述华,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系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苏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由行政部门处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