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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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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麻佳佳诉被告赵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06号 原告麻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赵某,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06号

原告麻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赵某,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麻佳佳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