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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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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福安诉被告王俊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马福安,男,回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俊峰,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安诉被告王俊峰追索劳动报酬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福安,男,回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俊峰,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被告王俊追索劳动报酬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福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马福安承担。

审 判 长  蔡清霞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