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71-1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舆县。 被告马某甲,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 人民陪审员 范炯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舒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