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87号 原告马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女,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之父。 被告孟某某,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