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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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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凯与被告王娟、王保成、孟学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87号 原告马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女,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之父。 被告孟某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87号

原告马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女,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之父。

被告孟某某,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