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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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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保善诉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马保善,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置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善诉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出资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马保善,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置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善诉被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保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代理审判员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文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