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杨顺芬,贵州省人。 被告樊海龙,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芬诉被告樊海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顺芬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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