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李美彦,平舆县人。 被告王玉见,男,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彦诉被告王玉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美彦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美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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