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2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史某某,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