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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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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娇申请宣告范永勤失踪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张月某,平舆县人。 监护人张新安,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月某之祖父。 被申请人范永勤,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月某申请宣告范永勤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特字第14号

申请张月某,平舆县人。

监护人张新安,住址同上。系申请张月某之祖父。

被申请人范永勤,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月某申请宣告范永勤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月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月某撤回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