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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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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郭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虹达。 被告郭常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郭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虹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李虹达。

被告郭常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郭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虹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虹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