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李虹达。 被告陈留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达与被告陈留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虹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虹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审 判 员 李留柱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